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王琁
- 法定代理人鄧順天、林子翔
- 原告久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元至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72號原 告 久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順天 訴訟代理人 黃仁宏 被 告 元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翔 訴訟代理人 葛孟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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