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醫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鄭峻明
- 上訴人黃陳瑞蘭、與被上訴人高雄市立聯合醫院、林富成、愛派司生技股份法人、對本院107 年11月14日107 年、於收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醫字第6號上 訴 人 黃陳瑞蘭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立聯合醫院、林富成、愛派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7 年11月14日107 年度醫字第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70,3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7,2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醫事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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