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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國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
    葉晨暘
  • 法定代理人
    沈德村、張天吉、李必賢、陳其邁、蘇志勳

  • 原告
    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義大皇家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泛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國字第4號原   告 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德村 原   告 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吉 原   告 義大皇家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德村 原   告 泛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必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黃靜瑜律師 林石猛律師 戴敬哲律師 陳尹章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蘇志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一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 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使用執照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行政處分是否違法,為本件訴訟裁判之先決問題,並於民國108年1月8 日裁定於系爭事件之行政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在案(見本院卷二第98頁至第107 頁)。經查,系爭事件業已終結,經本院職權調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6 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1 號等卷宗全卷核閱屬實,並有系爭事件判決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77頁至第221頁),故依職權將系爭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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