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國字第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國字第4號
- 原告
- 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德村
- 原告
- 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天吉
- 原告
- 義大皇家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德村
- 原告
- 泛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必賢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慶雲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薛西全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妍孝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靜瑜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戴敬哲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尹章律師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陳其邁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 法定代理人
- 蘇志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一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 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使用執照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行政處分是否違法,為本件訴訟裁判之先決問題,並於民國108年1月8 日裁定於系爭事件之行政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在案(見本院卷二第98頁至第107 頁)。經查,系爭事件業已終結,經本院職權調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6 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1 號等卷宗全卷核閱屬實,並有系爭事件判決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77頁至第221頁),故依職權將系爭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葉晨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