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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國字第4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葉晨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國字第4號

原告
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德村
原告
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吉
原告
義大皇家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德村
原告
泛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必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妍孝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靜瑜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敬哲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
被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被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蘇志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一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 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使用執照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行政處分是否違法,為本件訴訟裁判之先決問題,並於民國108年1月8 日裁定於系爭事件之行政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在案(見本院卷二第98頁至第107 頁)。經查,系爭事件業已終結,經本院職權調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6 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1 號等卷宗全卷核閱屬實,並有系爭事件判決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77頁至第221頁),故依職權將系爭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葉晨暘

吳良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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