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國字第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國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絹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慶輝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怡成
- 即被告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陳中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2 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2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7 月16日送達,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