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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國字第7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王宗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國字第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絹
上訴人
即原告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怡成
即被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陳中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2 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2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7 月16日送達,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國字第7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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