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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李代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原告
賢德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敏
訴訟代理人
林子欽
訴訟代理人
兼 承 受
訴訟代理人
訴 訟 人 吳俊德
被告
林芳羽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室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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