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 原告
- 賢德藥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淑敏
- 訴訟代理人
- 林子欽
- 訴訟代理人
- 兼 承 受
- 訴訟代理人
- 訴 訟 人 吳俊德
- 被告
- 林芳羽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室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李代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室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李代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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