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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麗儒
訴訟代理人
林志鴻
被告
伍乘水產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伍保龍(原名伍汶松)
被告
林郁涵(原名林玉綺)

      伍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玖萬玖仟陸佰肆拾元、美金肆拾玖萬玖仟伍佰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貳佰伍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伍乘水產有限公司(下稱伍乘水產)邀同被告伍保龍、林郁涵及伍世偉為連帶保證人:⑴於民國106年3月31日向原告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500萬元,約定期限分別為為1年、5年,利息分別按原告公告之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635%、2.096%浮動計息,嗣後隨該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並分別約定按月付息、按月本息平均攤還,該2筆借款若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並約定債務人於借款期間有未依約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同到期。

⑵於同年月日向原告簽發本票美金50萬元,訂立美金50萬元之國外應付帳款外匯融資借款契約,約定利息美金按原告外匯授信牌告利率減1.5%利息,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需事先通知或催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伍乘水產自106年12月31日起即未依約就借款繳息,又於107年1月15日存款不足退票,迄未清償,經催討無效,依約上開借款視同全部到期,尚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債務未清償。又伍保龍、林郁涵及伍世偉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給付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並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兩造簽立本票、借據、國外應付帳款外匯融資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合作金庫銀行台幣放款利率表及催告書等資料為證,經本院調查結果,堪信為真。伍乘水產為上開借款之債務人,伍保龍、林郁涵及伍世偉為連帶保證人,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26萬8,256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附表一                                                                          │
├─┬──────┬───────┬──────┬────────────────┤
│編│現欠本金(新 │利息計算期間  │ 年息利率   │       違約金計算方式           │
│號│臺幣)       │              │            ├────────┬───────┤
│  │            │              │            │逾期6個月以內按 │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原利率10%      │按原利率20%  │
├─┼──────┼───────┼──────┼────────┴───────┤
│1 │1,000萬元   │自106年12月31 │2.725%     │計算期間: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07年2月1日起計算至清償日止   │
├─┼──────┼───────┼──────┤                                │
│2 │429萬9,640元│同上          │3.186%     │                                │
│  │            │              │            │                                │
├─┴──────┴───────┴──────┴────────────────┤
│現欠本金合計:新臺幣1429萬9,640元                                               │
└────────────────────────────────────────┘
┌─────────────────────────────────────────┐
│附表二                                                                            │
├─┬──────┬────────┬────┬──────────────────┤
│編│    本金    │ 利息計算期間   │ 年息利 │            違約金計算方式          │
│號│   (美金)   │                │ 率(%) ├─────────┬────────┤
│  │            │                │        │逾期6個月內按前開 │逾期超過6個月按 │
│  │            │                │        │利率10%          │前開利率20 %   │
│  │            │                │        │                  │                │
├─┼──────┼────────┼────┼─────────┴────────┤
│1 │15萬3,000元 │自106年10月3日起│5.3%   │自107年4月1日起                     │
│  │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
├─┼──────┼────────┼────┼──────────────────┤
│2 │18萬元      │自106年10月6日起│同上    │自107年4月4日起                     │
│  │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
│  │            │                │        │                                    │
├─┼──────┼────────┼────┼──────────────────┤
│3 │16萬6,500元 │自106年10月12日 │同上    │自107年4月10日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
│  │            │                │        │                                    │
├─┴──────┴────────┴────┴──────────────────┤
│本金合計:美金49萬9,500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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