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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號

給付佣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海澧晶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佣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7 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改判

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43,950,850.8元【計算式:美金1,450,676.33元×

30.09 (訴訟繫屬日民國106 年9 月7 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

)+新臺幣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8,272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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