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海澧晶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7 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改判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3,950,850.8元【計算式:美金1,450,676.33元× 30.09 (訴訟繫屬日民國106 年9 月7 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新臺幣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8,2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