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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林明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黃郁庭
被告
盛忠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歐張秋燕
被告
被告
歐建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捌萬零柒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拾參萬捌仟肆佰柒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盛忠有限公司(下稱盛忠公司)於民國106年4 月26日,邀被告歐張秋燕、歐建宗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⑴國內信用狀融資契約,融資額度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⑵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款額度20,000,000元;⑶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款額度10,000,000元。兩造約定:

⑴國內信用狀融資契約放款按原告本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2.175 %計息,額度動用期間為106 年5 月3 日起至107 年5 月3 日;⑵週轉金貸款契約放款按年率2.55%計息,借款動用期間為106 年5 月3 日起至107 年5 月3 日;⑶週轉金貸款契約放款按年率2.97%計息,借款動用期間為106 年5 月3 日起至107 年5 月3 日。盛忠公司陸續於106 年11月2 日、106 年11月16日、106 年12月4 日、107 年1 月19日、107 年2 月13日、107 年3 月9 日陸續向原告動用放款額度4,888,967 元、9,611,272 元、8,450,000元、7,500,000 元、12,000,238元、20,000,000元、10,000,000元、7,160,544 元。惟盛忠公司未依約繳息還本,依據兩造所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15、16條約定,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視為全部到期。盛忠公司尚欠本金71,180,7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歐張秋燕、歐建宗為盛忠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另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者,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第740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 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 條關於先訴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五、經查,原告所主張事實,業據其提出國內信用狀融資契約、週轉金貸款契約、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據、授信約定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39頁),經本院審閱上開資料所載內容,均與原告主張相符,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雅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約定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臺幣)  │            │ (週年利├───────┬───────┤
│    │          │            │率)     │逾期在6 個月內│逾期超過6 個月│
│    │          │            │        │部分按約定利率│部分按約定利率│
│    │          │            │        │10%          │20%          │
├──┼─────┼──────┼────┼───────┴───────┤
│ 1  │4,146,584 │自107年4月14│3.265% │自107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      │
│    │          │日至清償日止│        │                              │
├──┼─────┼──────┼────┼───────────────┤
│ 2  │7,320,151 │自107年4月14│3.265% │自107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      │
│    │          │日至清償日止│        │                              │
├──┼─────┼──────┼────┼───────────────┤
│ 3  │7,166,879 │自107年4月14│3.265% │自107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      │
│    │          │日至清償日止│        │                              │
├──┼─────┼──────┼────┼───────────────┤
│ 4  │6,361,135 │自107年4月14│3.265% │自107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      │
│    │          │日至清償日止│        │                              │
├──┼─────┼──────┼────┼───────────────┤
│ 5  │10,178,017│自107年4月14│3.265% │自107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      │
│    │          │日至清償日止│        │                              │
├──┼─────┼──────┼────┼───────────────┤
│ 6  │19,956,502│自107年4月14│2.55%  │自107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      │
│    │          │日至清償日止│        │                              │
├──┼─────┼──────┼────┼───────────────┤
│ 7  │9,978,251 │自107年4月14│2.97%  │自107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      │
│    │          │日至清償日止│        │                              │
├──┼─────┼──────┼────┼───────────────┤
│ 8  │6,073,224 │自107年4月14│3.265% │自107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      │
│    │          │日至清償日止│        │                              │
├──┼─────┴──────┴────┴───────────────┤
│合計│71,180,7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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