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福隆興製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順隆
- 即被告
- 黃順榮
-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陳艾琪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何曜廷
- 即原告
- 何堉輝
- 即原告
- 何哲輝
- 即原告
- 何皆來興產無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壽川
- 上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邱揚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7 年度重訴字第160 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10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請求廢棄部分,為占用土地之相當於租金不幫得利,因期間無法確定或正確推定,依上開規定以10年計,合計為新台幣16,596,960元(【17,519+5,579 +37,576+15,041+38,137+12,228+12,228】×120 =16,596,96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237,1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