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福隆興製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順隆
- 即被告
- 黃順榮
-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陳艾琪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何曜廷
- 即原告
- 何堉輝
- 即原告
- 何哲輝
- 即原告
- 何皆來興產無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壽川
- 上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邱揚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8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16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5日裁定,請其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抗告後之更正裁定),此項裁定已於109年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