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于芸
- 送達代收人
- 張維晃
上訴人與高雄市政府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
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幣(下同)9,390,
1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2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行政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