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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李育信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送達代收人
張維晃

上訴人與高雄市政府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

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幣(下同)9,390,

1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2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行政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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