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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上訴人
法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謝清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十方法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麗淑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79,1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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