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 上訴人
- 法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謝清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十方法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麗淑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79,1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