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22號上 訴 人 法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謝清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十方法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麗淑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79,1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63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