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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6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6號

上訴人
鋐誠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翰
被上訴人
太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8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8,21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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