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 上訴人
- 王秋涓
- 被上訴人
- 楊美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