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鄭峻明
- 當事人林泰榮、綠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14號上 訴 人 林泰榮 被上訴人 綠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方濤 參加訴訟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7,0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242,4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八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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