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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張雅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3號

原告
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趙家鼎
訴訟代理人
戴慕蘭律師
被告
張明松
訴訟代理人
葉永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衣婷律師
被告
張惠人
被告
林綉茹
被告
顏里真
被告
吳昌翰
被告
鍾富晏
被告
翊准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康雋國際生物科
被告
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旺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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