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3號
- 原告
- 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趙家鼎
- 訴訟代理人
- 戴慕蘭律師
- 被告
- 張明松
- 訴訟代理人
- 葉永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衣婷律師
- 被告
- 張惠人
- 被告
- 林綉茹
- 被告
- 顏里真
- 被告
- 吳昌翰
- 被告
- 鍾富晏
- 被告
- 翊准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康雋國際生物科
- 被告
- 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旺銘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唐小菁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