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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
    楊國祥
  • 法定代理人
    張世煌

  • 上訴人
    皇家世紀廣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8號上 訴 人 皇家世紀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煌 上訴人與郭峻彬間因107年度重訴字第9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39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54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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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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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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