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8號上 訴 人 皇家世紀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煌 上訴人與郭峻彬間因107年度重訴字第9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39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54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