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王宗羿
- 法定代理人蔡佳玲
- 原告利維鈞、利若慈、利宜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17號 原 告 利維鈞 利若慈 利宜蓁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佳玲 兼利宜蓁法 定代理人暨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利仕仁 原 告 鍾昇憲 鍾珮筠 鍾昇恩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善添 被 告 賴淑惠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侯昱安律師 被 告 徐志源 李清標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冠云 被 告 傅榮顯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李慧盈律師 被 告 董健仁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律師 林鼎越律師 被 告 吳孟叡 訴訟代理人 吳龍建律師 陳秉宏律師 複 代理人 楊雅文律師 被 告 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永芳 康錦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2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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