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陳筱雯
- 被告傅榮顯、董健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傅榮顯 董健仁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金環、黃淑卿、林怡伶、林芳如、蔡玉華、吳嘉祥、葉美靈、蔡沛錡、蔡孟軒、葉曾春玉、周林秋麗、周添進、周子峰、周子洧、林中興、林中男、袁麗明、林秋花、邱周惠捐、郭慶輝、邱聖珠、黃天霖、黃茜如、周寶珍、唐瑞和、唐瑞治、李順達、李富強、李淑芬、吳帖、唐娟華、施俊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傅榮顯、董健仁對於民國111年8月12日本院107年度金字第18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惟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二、按上訴利益,係指上訴人於上訴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其計算應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又共同訴訟,由共同訴訟人之一方提起上訴者,其上訴利益之計算,依司法院院字第1147號解釋意旨,應就提起上訴之各共同訴訟人所得受之上訴利益,合併計算之(最高法院109度台抗字 第393 號裁定意旨參照)。再共同被告對於第一審命連帶給付之判決提起上訴時,不論係由其中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均認已具備繳納上訴費用程式(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9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上訴人傅榮顯、董健仁之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2215萬9774元、2144萬2161元(詳如附表所示),2人係共同具 狀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其上訴利益自應合併計算之,惟其中2048萬7897元部分第一審判決係命傅榮顯、董健仁連帶給付,該部分由傅榮顯、董健仁其中一人或全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屬合法,故不予重複計算,是本件上訴人傅榮顯、董健仁之上訴利益核定為2311萬4038元(2215萬9774元+2144萬2161元-2048萬7897元=2311萬40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萬3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四、另查同案被告賴淑惠、李清標、陳冠云、黃永芳亦就原判決不利部分提起上訴,並經本院裁定命其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揆諸前開說明,就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與上述同案被告之一人或數人連帶給付部分,不論係由其中一人或數人或全體繳納該部分第二審裁判費,均認已具備繳納上訴費用程式,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張宸維附表: 第一審判決主文項次 主文內容 上訴人傅榮顯上訴利益 上訴人董健仁上訴利益 一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林金環】新臺幣【329萬769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29萬769元 329萬769元 二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林金環】新臺幣【144萬3692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44萬3692元 無 四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林金環】新臺幣【4萬2462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萬2462元 4萬2462元 五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黃淑卿】新臺幣【154萬829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54萬8290元 154萬8290元 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黃淑卿】新臺幣【43萬7165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3萬7165元 43萬7165元 八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黃淑卿】新臺幣【43萬7165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3萬7165元 43萬7165元 九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林怡伶】新臺幣【36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6萬元 36萬元 十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林芳如】新臺幣【4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萬元 4萬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蔡玉華】新臺幣【136萬5409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36萬5409元 136萬5409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蔡玉華】新臺幣【97萬6474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97萬6474元 97萬6474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蔡玉華】新臺幣【57萬9264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無 57萬9264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吳嘉祥】新臺幣【15萬4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5萬4000元 15萬4000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葉美靈】新臺幣【21萬1438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1萬1438元 21萬1438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葉美靈】新臺幣【92萬5041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92萬5041元 92萬5041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葉美靈】新臺幣【46萬2521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6萬2521元 46萬2521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蔡沛錡】新臺幣【159萬2889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59萬2889元 159萬2889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蔡沛錡】新臺幣【19萬9111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9萬9111元 無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蔡孟軒】新臺幣【12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2萬元 12萬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葉曾春玉】新臺幣【22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2萬元 22萬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林秋麗】新臺幣【24萬7136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4萬7136元 24萬7136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林秋麗】新臺幣【2萬9074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萬9074元 無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林秋麗】新臺幣【24萬229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4萬2290元 24萬2290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林秋麗】新臺幣【37萬5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無 37萬5000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添進】新臺幣【67萬4917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67萬4917元 67萬4917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添進】新臺幣【56萬2431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6萬2431元 56萬2431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子峰】新臺幣【5萬6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萬6000元 5萬6000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子峰】新臺幣【3萬5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萬5000元 3萬5000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子洧】新臺幣【24萬65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4萬6500元 24萬6500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子洧】新臺幣【49萬3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9萬3000元 49萬3000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林中興、林中男】新臺幣【23萬85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3萬8500元 23萬8500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袁麗明】新臺幣【4萬25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萬2500元 4萬2500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林秋花】新臺幣【2萬4118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萬4118元 2萬4118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林秋花】新臺幣【5萬7882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萬7882元 5萬7882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邱周惠捐】新臺幣【11萬6471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1萬6471元 11萬6471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邱周惠捐】新臺幣【4萬8529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萬8529元 4萬8529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郭慶輝】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0萬元 30萬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邱聖珠】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0萬元 10萬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黃天霖】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萬元 5萬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黃茜如】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0萬元 20萬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寶珍】新臺幣【23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3萬元 23萬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唐瑞和】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0萬元 20萬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唐瑞治】新臺幣【21萬65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1萬6500元 21萬6500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李順達】新臺幣【36萬6545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6萬6545元 36萬6545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黃永芳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李順達】新臺幣【64萬1455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64萬1455元 64萬1455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李富強】新臺幣【10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00萬元 100萬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李淑芬】新臺幣【86萬55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86萬5500元 86萬5500元 五一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吳帖】新臺幣【18萬5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8萬5000元 18萬5000元 五二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唐娟華】新臺幣【46萬4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6萬4000元 46萬4000元 五三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施俊男】新臺幣【4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0萬元 40萬元 上訴人傅榮顯之上訴利益合計2215萬9774元,上訴人董建仁之上訴利益合計2144萬2161元,其中2048萬7897元為重複不併算,故2人之上訴利益為2311萬4038元(2215萬9774元+2144萬2161元-2048萬7897元=2311萬4038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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