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3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39號
- 聲請人
- 昶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語宸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7 年5 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6
年11月1日遺失,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08號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6年12月27日之台灣新
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
字第50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6年12月27
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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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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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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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昶城有限公司│空白 │國泰世華商│005015003318│221,966元 │106年12月10日 │EA1304233 │ │
│ │張語宸 │ │業銀行高雄│ │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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