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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3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39號

聲請人
昶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語宸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7 年5 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6
    年11月1日遺失,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08號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6年12月27日之台灣新
    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
    字第50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6年12月27
    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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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昶城有限公司│空白      │國泰世華商│005015003318│221,966元       │106年12月10日 │EA1304233   │      │
│    │張語宸      │          │業銀行高雄│            │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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