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18號聲 請 人 晉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裕 訴訟代理人 羅寶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7 年9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於民國107 年3 月9 日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107 年4 月9 日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7 年4 月12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於翌日(即13日)將之刊登於中華日報,嗣於107 年8 月15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支票,亦無人提出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中華日報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7 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8 月13日屆滿(期間之末日8 月12日為星期日,延至次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王楨珍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受 款 人│付 款 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 1 │晉禾企業股│寰宇熱能企│中國信託│171350000032│450,000元 │107 年4 月2 日│ET0095994 │ │ │份有限公司│業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 │蔡永裕 │ │民族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