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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2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陳芷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24號

聲請人
鑫清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婉玲
訴訟代理人
趙美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6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
    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3 月10日刊登
    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台灣新生報1 紙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7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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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陽信商業銀行│台灣糖業股│陽信商業銀│9999-8      │303,747元       │106年12月22日 │AB7166516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            │                │              │            │      │
│    │高雄分行    │高雄分公司│公司高雄分│            │                │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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