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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3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林明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31號

聲請人
長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芬
訴訟代理人
李孟怡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民國107 年3 月20日之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嗣聲請人將前揭裁定刊登於107 年3 月20日之太平洋日報,至107 年7月20日已滿4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1 紙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1 │長行生物科技│台灣宅配通│台北富邦商│705101035313│15,640元 │106 年10月31日│BA0137717 │ ││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業銀行高雄│ │ │ │ │ ││ │ │司 │分行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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