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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4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45號

聲請人
育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嘉
訴訟代理人
王曉芬

兼送達代收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4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7 年5 月22日之太平洋日報。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於10
    7 年5 月16日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4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聲請人於107 年5 月
    22日將之刊登於太平洋日報,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支票或
    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145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
    ,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9 月22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
    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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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嘉立樺木業有│育德實業股│華南商業銀│703160059683│39,690元        │106年3月28日  │ND3467827   │      │
│    │限公司 陳冠 │份有限公司│行高雄三民│            │                │              │            │      │
│    │文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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