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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5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58號

聲請人
豆之家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熒曜
代理人
邱春英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7 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及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61 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9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58號│├──┬──────┬─────┬─────┬──────┬────────┬───────┬──────┬───┤│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1 │鄭翠鳳 │豆之家食品│玉山商業銀│435513113 │44,827元 │107年2月15日 │DA3466254 │ ││ │ │科技股份有│行鳳山分行│ │ │ │ │ ││ │ │限公司 │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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