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58號
- 聲請人
- 豆之家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熒曜
- 代理人
- 邱春英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7 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及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61 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9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58號│├──┬──────┬─────┬─────┬──────┬────────┬───────┬──────┬───┤│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1 │鄭翠鳳 │豆之家食品│玉山商業銀│435513113 │44,827元 │107年2月15日 │DA3466254 │ ││ │ │科技股份有│行鳳山分行│ │ │ │ │ ││ │ │限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