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85號聲 請 人 旭翔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慶 訴訟代理人 洪雲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5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7 年6 月1 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55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7 年6 月1 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107 年10月1 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太平洋日報各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涂文豪 ┌────────────────────────────────────────────────────────┐ │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155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旭翔鋁業股份│火雞肉飯 │臺灣中小企│01024289 │53,160元 │107年5月5日 │ZG1064368 │ │ │ │有限公司 李 │ │業銀行小港│ │ │ │ │ │ │ │怡慶 │ │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