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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20號

聲請人
富源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科樺
訴訟代理人
黃盈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已依
    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219 號准許公示催告裁定,登報公示
    催告持有人申報權利。而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
    依法主張權利,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規定,聲請本
    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
    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已依上述准許公示催告之裁定,將催告持有人申
    報權利之裁定內容刊登在民國107 年8 月14日台灣導報,經
    聲請人提出之該份報紙1 份為證,及本院調取上開裁定卷宗
    查核無誤。而於裁定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即自最後刊登日起
    算4 個月內(最末日為107 年12月13日),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於107 年12月17日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也未逾3 個月之聲請期限,迄今仍無他人主張申報權利,
    故准許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
│001 │富源金屬有限│○○○○有│高雄市第三│00000000000 │42,735元        │107年8月31日  │000000000 │    │
│    │公司 陳科樺 │限公司    │信用合作社│00          │                │              │          │    │
│    │            │          │陽明分社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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