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35號聲 請 人 丞邦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44 號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7 年8 月23日刊登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確係聲請人所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4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7 年8 月7 日送達聲請人後,經聲請人於107 年8 月23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台灣新生報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07 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王芷鈴 ┌────────────────────────────────────────────────────────┐ │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35號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高○報關企業│丞○貨運有│台灣銀行苓│000000000 │125,862元 │107年7月31日 │AK0000000 │ │ │ │有限公司吳有│限公司 │雅分行 │ │ │ │ │ │ │ │釧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