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號聲 請 人 睿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劭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1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票據法第19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中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1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新聞報紙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朱世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威志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雄鷄企業有限│睿冠科技股│台灣銀行鳳│025031041815│70,875元 │106年2月28日 │AK8308195 │ │ │ │公司許銘嘉 │份有限公司│山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