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饒佩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7號

聲請人
立煒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莊佳綺
訴訟代理人
陳美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於民國103 年3 月10日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0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106 年10月20日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0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6 年10月25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於同年月28日將之刊登於聯合報,嗣於107 年3月9 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支票,亦無人提出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聯合報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6 年度司催字第406 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2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1 │南仁湖音樂股│立煒企業社│合作金庫商│203384│59,598元 │106 年5 月31日│PK0324712 ││ │份有限公司李│莊佳綺 │業銀行東高│ │ │ │ ││ │清波 │ │雄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