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7號
- 聲請人
- 立煒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莊佳綺
- 訴訟代理人
- 陳美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於民國103 年3 月10日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0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106 年10月20日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0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6 年10月25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於同年月28日將之刊登於聯合報,嗣於107 年3月9 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支票,亦無人提出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聯合報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6 年度司催字第406 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2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1 │南仁湖音樂股│立煒企業社│合作金庫商│203384│59,598元 │106 年5 月31日│PK0324712 ││ │份有限公司李│莊佳綺 │業銀行東高│ │ │ │ ││ │清波 │ │雄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