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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0號

聲請人
隆創海洋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隆創綜合開
聲請人
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薰
訴訟代理人
張運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7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
    民國106年11月17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
    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
    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
    催字第470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6 年11月17日刊
    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至107 年3 月17日為止已滿4 個月
    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報
    刊各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
    閱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
│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4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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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隆創綜合開發│空白      │台中商業銀│000000000000│150,000元       │106年10月31日 │FS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          │行鳳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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