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0號
- 聲請人
- 隆創海洋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隆創綜合開
- 聲請人
- 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士薰
- 訴訟代理人
- 張運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7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
民國106年11月17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
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
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
催字第470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6 年11月17日刊
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至107 年3 月17日為止已滿4 個月
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報
刊各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
閱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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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4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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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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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隆創綜合開發│空白 │台中商業銀│000000000000│150,000元 │106年10月31日 │FS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 │行鳳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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