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友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蕙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翁馨嬪、李麗美、徐淑芬、鄭衣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79,9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翁馨嬪、李麗美、徐淑芬、鄭衣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79,9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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