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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49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49號

上訴人
台灣金剛錮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度勞訴字第49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

9,5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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