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67號
- 上訴人
- 吾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春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度勞訴字第67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
2,8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67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度勞訴字第67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
2,8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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