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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6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67號

上訴人
吾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春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度勞訴字第67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

2,8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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