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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8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894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楊珊蓉
債務人
同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朱國榮
債務人
債務人
朱歐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佰陸拾貳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 │償日止│(年息) │日止)│├──┼─────┼───────┼────┼──────────┤│001 │250,000元 │108年3月14日 │3.17%  │自108年4月15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 │375,000元 │108年3月14日 │3.17%  │自108年4月15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3 │2,000,000 │108年3月31日 │2.726% │自108年5月1日起,其 │││元│││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4 │6,000,000 │108年3月31日 │2.726% │自108年5月1日起,其 │││元│││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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