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3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393號
- 債權人
- 沈汶儀
- 法定代理人
- 林玉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榮甫即扭登登商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08年6月20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許榮甫已於民國108年5月28日死亡,此有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