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3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393號

債權人
沈汶儀
法定代理人
林玉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榮甫即扭登登商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08年6月20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許榮甫已於民國108年5月28日死亡,此有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