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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71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714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邱興華
債務人
奕皇貿易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李偉寧
債務人
債務人
李錦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柒萬參仟貳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 │償日止│(年息) │日止)│├──┼─────┼───────┼────┼──────────┤│001 │1,973,220 │107年12月30日 │2.9%│自108年1月31日起至民│││元│起至108年3月19││國108年3月19日止,按││││日止││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108年3月20日起│3.9%│自民國108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民國108年7月30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108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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