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
    任水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32號 債 權 人 任水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于樺、黃冠曦、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均燕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提出票號231622、231613、0000000、0000000、0000000之 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