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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9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994號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黃宏滄
債務人
金讚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李忠和
債務人
債務人
伍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陸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新台幣) │償日止│(年息)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1 │11,200,000│108年7月22日 │3.60078%│自108年7月23日起至清│││元│││償日止│├──┼─────┼───────┼────┼──────────┤│002 │700,000元 │108年7月22日 │3.60078%│自108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003 │588,000元 │108年7月22日 │3.60078%│自108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004 │3,472,000 │108年7月25日 │3.60344%│自108年7月26日起至清│││元│││償日止│├──┼─────┼───────┼────┼──────────┤│005 │2,240,000 │108年7月25日 │3.60344%│自108年7月26日起至清│││元│││償日止│├──┼─────┼───────┼────┼──────────┤│006 │4,800,000 │108年7月22日 │3.60078%│自108年7月23日起至清│││元│││償日止│├──┼─────┼───────┼────┼──────────┤│007 │300,000元 │108年7月22日 │3.60078%│自108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008 │252,000元 │108年7月22日 │3.60078%│自108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009 │960,000元 │108年7月25日 │3.60344%│自108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010 │1,488,000 │108年7月25日 │3.60344%│自108年7月26日起至清│││元│││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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