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6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635號
- 債權人
- 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平祿
- 債務人
- 洽成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兩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陸拾肆萬貳仟貳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新台幣)│││├──┼──────┼───────────┼──────┤│001 │1,000,000元 │民國108年1月8日 │6%│├──┼──────┼───────────┼──────┤│002 │515,883元 │民國108年1月8日 │6%│├──┼──────┼───────────┼──────┤│003 │999,392元 │民國108年2月11日│6%│├──┼──────┼───────────┼──────┤│004 │2,126,977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