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0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024號
- 債權人
- 高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嘉雄
- 債務人
- 隆創海洋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智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柒佰捌拾玖萬伍仟肆佰陸拾參元,㈡美金柒萬陸仟壹佰捌拾參元參角參分,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