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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3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340號

債權人
鎧鉉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素蘭
債務人
曄隆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素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貳拾肆萬陸仟貳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新台幣)│││├──┼──────┼───────────┼──────┤│001 │1,242,386元 │民國108年11月8日│6%│├──┼──────┼───────────┼──────┤│002 │647,003元  │民國108年2月21日│6%│├──┼──────┼───────────┼──────┤│003 │507,499元  │民國108年3月7日 │6%│├──┼──────┼───────────┼──────┤│004 │489,857元  │民國108年3月9日 │6%│├──┼──────┼───────────┼──────┤│005 │359,522元  │民國108年3月29日│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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