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正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玖拾玖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39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正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零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正豐於民國103年03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8年10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17,299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