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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4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428號

債權人
李聰得
債權人
關文中
債權人
徐偉鈞
債務人
富名投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楨良

一、債務人富名投資有限公司應分別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二、債務人吳楨良應分別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一:│├────┬─────┬─────────┬───┤│債權人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年息 │││(新台幣) │止││├────┼─────┼─────────┼───┤│李聰得 │684,057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5%│├────┼─────┼─────────┼───┤│關文中 │238,384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5%│├────┼─────┼─────────┼───┤│徐偉鈞 │114,01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5%│└────┴─────┴─────────┴───┘┌────────────────────────┐│附表二:│├────┬─────┬─────────┬───┤│債權人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年息 │││(新台幣) │止││├────┼─────┼─────────┼───┤│李聰得 │192,489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5%│├────┼─────┼─────────┼───┤│關文中 │ 67,08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5%│├────┼─────┼─────────┼───┤│徐偉鈞 │ 32,082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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