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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20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204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陳仕林
債務人
力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陳錦鋒
債務人
人 樓
債務人
高宏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玖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 │利率(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年息)│├──┼─────┼─────┼──────┼───────────┤│ 1 │新臺幣│2.765%│自民國108年 │自民國108年2月6日起至 │││900,000元 ││2月5日起至民│民國108年4月25日止,按│││││國108月4月25│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日止│違約金│││├─────┼──────┼───────────┤│││3.765%│自民國108年4│自民國108年4月26日起至│││││月26日起至清│民國108年6月5日止,按 │││││償日止│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8年6月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2 │新臺幣│2.62% │自民國108年 │自民國108年1月12日起至│││1,800,000 ││1月11日起至 │民國108年4月25日止,按│││元││民民國108月4│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月25日止│違約金│││├─────┼──────┼───────────┤│││3.62% │自民國108年4│自民國108年4月26日起至│││││月26日起至清│民國108年7月10日止,按│││││償日止│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8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3 │新臺幣│2.62% │自民國107年1│自民國107年12月12日起 │││4,200,000 ││2月11日起至 │至民國108年4月25日止,│││元││民國108月4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25日止│之違約金│││├─────┼──────┼───────────┤│││3.62% │自民國108年4│自民國108年4月26日起至│││││月26日起至清│民國108年6月10日止,按│││││償日止│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自民國108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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