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9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909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代理人
- 何建慶
- 債務人
- 唯創生技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潘正章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李嬪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伍拾壹萬零陸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 │償日止│(年息) │日止)│├──┼─────┼───────┼────┼──────────┤│001 │1,177,356 │108年3月5日 │3.5%│自108年3月5日起,按 │││元│││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 │1,333,336 │107年5月27日 │3.5%│自107年6月27日起,其│││元│││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