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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1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189號

債權人
民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素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元力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元力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元力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解散,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公司清算備查資料,並以清算人為公司法定代理人;若無清算人,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公司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公司解散前及最新變更登記表。該裁定已於108年5月2日寄存送達債權人,於108年5月12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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