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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92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周柏成
債務人
群振食品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黃慶銘
債務人
債務人
林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群振食品有限公司、黃慶銘、林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零陸萬伍仟壹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債務人林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陸拾參萬陸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 │償日止│(年息) │日止)│├──┼─────┼───────┼────┼──────────┤│001 │3,065,114 │107年12月20日 │1.99%  │自108年1月21日起,其│││元│││逾期在180天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180天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 │5,636,495 │107年11月19日 │2%│自107年12月20日起, │││元│││其逾期在180天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180天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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