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
    陳盈諾陳盈諾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陳盈諾 上聲請人陳盈諾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發票人「群邦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黃照恩」,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帳號「統盛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黃照恩」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