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44號
- 聲請人
- 燁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芳吉
上聲請人燁鋐企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若已繳費,請郵寄綠色收據聯到院;未繳費者,可參考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利用規費繳款單繳費)。
二、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44號
上聲請人燁鋐企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若已繳費,請郵寄綠色收據聯到院;未繳費者,可參考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利用規費繳款單繳費)。
二、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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